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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3.15 ,您应当知道的那些权利

发布时间:2021/02/22

您应当知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安全权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知情权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求偿权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七、获知权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八、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九、监督权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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